我局为正科级科技事业单位, 1978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前身是广东省龙川县气象站,始建于 1958年 10 月 29日。龙川县气象局(站)改称龙川县气象局(台),实行局、台合一,机构为正科级,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62号令),加挂龙川县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中心牌子。
龙川县国家气象系统各级气象机构设置如下:
(一)龙川县气象局
龙川县气象局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灾害作出初步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服务依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开展各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
4、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贯彻执行《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雷电灾害调查及事故鉴定等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象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龙川县气象局的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
1、内设机构
龙川县气象局内设2个正股级机构,其名称及主要职责如下:
(1)办公室
主要任务职责:组织协调局工作和会议安排;负责全局气象系统政务信息、目标管理、调研综合、文秘、机要、保密、档案、气象宣传、办公自动化、接待和公务用车管理等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计划、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负责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完善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计划财务体制及投入机制;负责列入地方预算及地财经费收支、基建、预决算、国有资产、统计、产业运营监督和地方气象建设项目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承担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局安全保卫和工、青、妇及计生工作。
(2)业务股(预报、测报)
主要任务职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环境气象业务及公益气象服务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气象监测、信息网络、技术装备保障、农业气象及气象预报、警报、预警信号等其它气象信息资料统一发布的协调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事故的调查、分析等;负责测报、预报、决策公益服务和服务质量考核工作。负责气象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工作。
2、直属机构
龙川县气象局设1个正股级直属机构,名称为龙川县防雷设施检测所,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县的防雷减灾工作及协助防雷执法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防雷实施的定期检测和建档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工程的设计、审核、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鉴定等。
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龙川县国家气象系统人员编制核定为 9 名。其中局领导设一正一副,内设和直属机构股级领导职数核定为 4 名。
三、地方气象机构
为加快我县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因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成立相关的业务单位,其机构编制由本级气象主管部门报请当地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投诉电话: 6752471 6892905